法律格言
1、如果語句中并無模棱兩可之處,則不能作出與該語句的明顯含義相悖的解釋。(法律解釋及合同解釋的一項基本原則)
2、一旦合同中出現含混不清的表述,應盡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標的物之安全的解釋。
3、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放棄他所享有的權利。
4、沉默將被理解為同意。
5、法院不能主動尋找案件。(恰好是對“司法能動主義”的批評)
6、無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實就等于不存在。
7、當一部制定法所為之服務的理由不復存在的時候,這部法律也便會隨之消失。
8、想用自己的財物應以不損害他人利益為度。
9、合法的婚姻以雙方之合意為要件,不因同居之事實而成立。
10、平等者之間不存在司法管轄權。引申義:一個主權國家不得對另一個主權國家行使司法管轄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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